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常委会议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政协连云港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委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我市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基本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海港中心城市而奋斗。
第二条 常委会议主持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议由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委组成。
第四条 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议的职权:
(一)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授权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委会议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五)执行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委会议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委会议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第六条 常委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及常委会议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委会议及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委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应于会前五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议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议由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委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及常委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连云港市委和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央和省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听取中共连云港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举行时,不是常委的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各县区政协主席、市委统战部负责人可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常委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委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四条 在常委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专委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委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六条 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委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
第十八条 常委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