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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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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2年7月16日政协连云港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我市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基本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海港中心城市而奋斗。

第三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委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规定和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例会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宪法和政协章程,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全体委员和政协机关的学习工作。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以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或常委会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拟定常委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文件。

(五)审议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委会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委会委员人选。

(六)审议本届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委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委会协商决定。

(七)受常委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执行常委会议决议;根据常委会授权,履行常委会部分职权。

(九)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加强政协理论研究和工作研讨,对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意见。

(十一)指导县区政协工作。

(十二)处理常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主席会议的全年议题安排由秘书长组织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主席会议审定。每次主席会议议题原则上按已确定的议题安排,因故需作调整的,由党组会研究提出,提请该次主席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等,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要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纪录。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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