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12年7月16日政协连云港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秘书长参加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研究室、各专委会并领导办公室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市政协履行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宪法和政协章程,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共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2、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4、研究协商市政协有关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参与有关活动的服务工作。
5、协商讨论需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和文件。
6、加强与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县区政协的联系和协作。
7、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七条 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驻会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商定的事项,一般由秘书长及驻会副秘书长按分工组织落实;不驻会的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主要负责与各自党派和工商联的联系,并承担会议商定的任务。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会议记录。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不能出席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时,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