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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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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2年7月27日政协连云港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委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委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专委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委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以及市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委会的组建一般应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产生。各专委会一般由10至20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专委会的人选从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委会任命。

专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委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委会产生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委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组织有关界别的委员开展活动。未参加专委会的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委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顾问。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委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委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委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全面反映各种意见。凡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委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委会名义形成的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需经专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集体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专委会需要以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和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委会根据每年市政协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向常委会议和全委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专委会建立例会制度,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专委会应与中共连云港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第十八条  专委会应加强同县区政协相关专委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指导,组织协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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