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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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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2年7月27日政协连云港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市政协机关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政协常委会每年听取市政府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预备会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任期内的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八、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

九、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和其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十一、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十二、对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均可以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署名列于首位。

四、提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实行提案前置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委员活动小组根据《连云港市政协实施提案前置的意见》组织委员深入调研,原则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之前提出提案,也可以在闭会之后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为保证提案审查质量,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会后再按照程序进行复审,由主席会议审议并通过提案审查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三、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程序的;

四、属于学术研讨或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五、为解决个人具体问题或要求解决本单位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问题的;

六、指名举报或揭发有关问题的;

七、超出本市管辖范围的;

八、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缺乏可操作性的。

未予立案的视不同情况以不同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第十八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的,由提案委员会整理后集中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分送有关单位办理。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主任审定,及时交办。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应选出重要提案,报送主席会议审定确定重点提案。对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要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后通过后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提案答复应按规定格式行文,加盖公章后直接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在给提案者复文时,应同时附一份《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以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二、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会同办理提案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应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联系。

提案者也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四、办理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应先征求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要与下一年度提案同时交办,继续办理,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提案委会同市人大人代委、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市目标办。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提案,实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市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督办提案,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座谈协商、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促进提案落实。

第二十八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未按期办复的提案,对当年不能办理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应当给予表彰。优秀提案由市政协给予表彰,先进承办单位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认同度较高。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以承办单位的推荐意见和提案者满意度为主,推荐结果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先进承办单位由市委督察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组织办理工作检查考核后集体讨论,报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过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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