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条例
(2012年7月16日政协连云港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发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市政协《社情民意》内部刊物,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原则是:抓住重点,着重收集和报送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体现特色,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原原本本地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讲求实效,力求快报,急事急报,必要时跟踪连续报送。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是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委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和各专委会要在召开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提案办理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反映。
第七条 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中聘请信息员,加强信息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社情民意工作创造条件。各专委会要明确人员从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与省政协及兄弟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联系,争取指导,学习先进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加强与各县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积极为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反映社情民意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的民主权利。
第十条 市政协研究室负责社情民意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及有关的协调服务工作,并通过编辑《社情民意》内部刊物,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一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情况,开展评比表彰优秀社情民意活动。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