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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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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2012年7月16日政协连云港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调研视察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围绕团结民主主题,在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调研视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市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推进我市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基本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海港中心城市服务。

第四条  调研视察的选题要坚持“少而精”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重点调研视察课题要与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议题相衔接。

第五条  调研视察课题由市政协办公室在年初收集汇总,并经秘书长会议讨论研究后,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调研视察工作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由主席、副主席负责,副主席或专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实施,秘书长做好协调工作。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前的专题调研视察,由相关专委会负责实施,办公室提供服务。

第七条  调研视察方案的拟订,由相关专委会负责,并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审定。方案一经批准,要提前将调研视察的目的、内容等事项通知相关委员,并商请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与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或县区政协联合开展的调研视察,必须与之共同协商,拟订调研视察方案。

第九条  调研视察内容涉及县区时,由办公室商请县区委或政府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安排好有关活动,并请县区政协协助。

第十条  调研视察组的正副组长由正副主席或正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专委会根据其内容从委员中提名,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与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联合开展的调研视察,正副组长可由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专委会负责人担任,成员可由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推荐。

第十一条  调研视察活动要合理安排,精心组织,厉行节约,轻车简从,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  调研视察人员要多与群众接触,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认真座谈讨论,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调研视察结束后要写出调研视察报告,并视情分别以专题报告、提案、社情民意或建议案等形式报市委或提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研视察课题列入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议题的,应向有关会议报告调研视察情况。

第十四条  调研视察报告送出后,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跟踪了解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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