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协连云港市第十二届委员会设立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和市政协机关重要事务。
第二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三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办公室汇总后,报主席确定。主席办公会议的时间由主席决定。
第六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协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措施和落实方案;
(二)讨论研究召开主席会议的有关事宜;
(三)讨论研究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的重要建议案、重要事项和重要文件;
(四)讨论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的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协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重要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活动方案等;
(五)研究协调重要的协商活动、视察活动、调研活动、提案办理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
(六)研究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七)研究市政协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八)听取机关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汇报,研究当月工作安排;
(九)每半年听取一次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研究重大开支、重要固定资产的购置,研究下一年度机关经费预算安排。
(十)讨论研究需要主席办公会议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主席办公会议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研究提请事项,并由提请人在会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主席同意后,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提前告知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会议事项,并将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字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条 主席办公会议一般不作对外宣传报道,只作为“领导活动信息”报市委办公室。如内容涉及传达学习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需要报道时,可通知市级有关新闻单位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主席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记录,需要形成纪要的,由主席签发,并决定印发范围。
第十二条 主席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分管副主席和秘书长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
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