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保证政协各项工作依法依章程进行,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1、市政协党组是市委在政协设立的领导机构。市政协党组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其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相关工作。
2、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1)需要向中共连云港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需要向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提出的重要建议;
(2)市政协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人事任免等事项;
(3)市政协重要工作规划、重大活动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定期听取市政协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研究机关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加强党组自身思想作风建设、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措施;
(6)研究提出做好党的统战工作、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的意见建议;
(7)研究制定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连云港市委决策决议的措施;
(8)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3、市政协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对重大决策必须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充分协商、科学论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关于干部任用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4、市政协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5、市政协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6、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7、市政协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
8、市政协党组会议由专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存档并严格管理。
9、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市政协党组决策一经作出,由党组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决议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组会议复议,也可向中共连云港市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10、建立健全督查和反馈机制。市政协党组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催办、检查和反馈,确保党组决策落实到位。执行中如需对决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由党组会议再行讨论决定。
11、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议的内容,凡属保密的,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12、市政协党组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13、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政协连云港市委员会党组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