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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医院融合,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提案

信息来源: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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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先后制定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夯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础,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成功获批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当前,依托村(居)养老服务设施、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保障90%以上的居家老人享有优质的养老服务,是我市养老服务发展的重点工作。

从我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市政府《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连政发〔2014〕108号)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全程参与。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征求所在街道、社区及民政部门意见不多,落实“四同步”不够,为社区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有的分散多处,有的位置偏僻,有的楼层较高,不适合社区老人养老服务使用。二是整体规划意识不强。有的社区新建小区较多,配套的养老服务用房就比较多;有的老旧小区没有新建小区,也就没有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加之地方政府财力不足,难以通过购置或租赁方式解决,养老服务用房就比较紧张。三是养老服务用房验收、使用、管理不清晰。养老服务用房移交是商品房标准还是装修过后移交,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移交后的养老服务用房,其产权属民政、街道还是社区,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给社区使用,如何保障其养老服务功能不改变,缺乏相关的督查、约束措施。

为加快推进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建设,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坚持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四同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要“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也对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套保障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保障的投入力度。对于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三是建议科学规划,强化管理,规范、明晰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使用。要进一步理清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现状,根据城市10分钟、农村20分钟要求,全面布局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明确通过新建、配套、租赁或置换等途径,解决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保障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用房的产权、移交要求、管理要求,确保养老服务用房发挥养老服务的功能。